← 何氏虚劳心传·第 5 / 27 章

虚劳所忌饮食诸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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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为辛热之魁,酒为湿热之最。凡姜、椒、芥、蒜,及一切辛热之品,热能伤阴,断不可用∶肾主闭藏,肝主疏泄。二脏皆有相火,而其系上属于心,故欲心一动,相火翕起,虽不交会,精已暗耗,况近色乎?又曰∶怒则气逆,甚则呕血及飧泄。又曰∶忧愁则气闭不行。又曰∶思则气结。又曰∶烦劳太过,则气张于外,精绝于内,阳扰阴亏之故也。切忌火灸。仲景曰∶微数之脉,慎不可灸。火气虽微,内攻有力,焦骨伤筋,血难复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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